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03:50:13
[26]在公民合法预期保护的程序规制方面,除了确立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外,特别要注意给予行政行为一定的过渡措施并使法律乃至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延时生效。
[45] 陈海萍:《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艰辛探索——以法律文本为对象的初步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信赖保护的利益是既有利益,即因基于信任行政行为而实施某种行为从而导致的利益付出。
围绕期待(expectation)这一元素,学者主要展开了三个方面的讨论:第一,期待与信赖的关系如何;第二,期待的性质究竟是一种主观状况,还是某种客观表现;第三,期待是否可以(或应当)利益化,产生所谓行政法上的期待利益。有学者认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那么,将不会产生合法预期。产生程序性质的合法预期情景是指虽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个行政管理要求,在实践中运用裁量权明确表示在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将采取某种程序,或有权代表行政机关的某官员在公众场合曾表示会遵循一定程序,或虽未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该领域进行调整,然而行政机关在该法秩序内一直实施着某个程序,此时对相对人而言,其有权预期行政机关将在未来遵循上述程序,那么,当发生规范性文件变更时,行政机关须考虑相对人的程序预期并予以保护。退一步说,即使有后续的行政行为,对已产生合法预期的行政指导,也有单独起诉的价值。[44] 六、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生成与发展 从合法预期保护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可见,这种追求建立在控制行政权力扩张,扩展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背景下,体现的是传统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转换的必然。
四、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与信赖保护之比较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领域,信赖保护、合法预期、正当期待、合理期待等概念,已经不再被认为是陌生的,特别是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已经逐渐进入立法、行政等环节,乃至司法审查的实践。[10] 陈海萍:《行政法上正当期待形成的法理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同时,还应该树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加强监督的规范性。
习总书记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第四,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因此,可考虑设置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机制。行政检察监督的外部性、主动性、全面性能弥补被动、保守、以私益保护为主的行政诉讼之不足,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第二,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但从第一批试点省份改革方案来看,对行政检察工作意义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
构建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事关司法改革的成效,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关党和国家的信誉。加强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实属当务之急。针对三大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授权的监督范围,控告部门应按相应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推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需要获得权力机关的支持与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三项司改任务之一的公益诉讼试点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的相关指导意见也将提交相关机构审议。最后,应该摆正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只是依据法律进行的推断非认定。这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律关系的微妙界分,更体现在各种监督程序的交叉和衔接上。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阶段,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样态已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机制也亟需强化、细化。人民检察院既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指导意见正在制定过程中。而涉法涉诉信访中关于行政机关的举报内容,应转并给行政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审计等内部行政监督机制具有先天局限性。因此,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也应该是多向度的。但细致研究便不难发现,两部诉讼监督规则的实质差异并不大。只有相关各方凝心聚力,才能确保行政检察监督机制顺利发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并未列明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行政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既存在明显区分,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不仅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合理拓展,更意味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的提出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历程的重要里程碑。
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的配套改革之一,对理顺检察权运行机制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意义重大。因此,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对建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反观铁路检察院的改革路径和方向却并不明确,并未针对行政审判集中化的趋势进行相对应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配备改革。与行政监察、行政救济的开门监督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线索是按法律规定从检察系统内部移交来的线索,属于闭门监督。
但既有行政诉讼制度偏重于私益救济,欠缺公益救济功能。在五大监督机制中,行政检察监督是相对缺乏既有制度和规范支撑的一种机制。这实质上也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督。具体可分为梳理、强化和构建三个方面。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是基于公益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正确执法,是一种贯穿于行政活动全过程的外部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因此,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更需要集思广益,缜密规划,稳步推进。
进入专题: 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三、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重点 完善行政检察机制是系统艰巨的工作,但只要抓住主要矛盾,仍可通过解决重点问题,实现条修叶贯的系统成效。
当前可以考虑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行政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内涵更加丰富。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北京等 13个省区市开展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但从组织与职能配套的角度看,这些做法有待商榷。作为外部司法监督机制的行政诉讼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第三,深入研究行政检察监督理论为实践提供思想资源。
第一,扭转行政检察监督机构在检察机关内部边缘化的趋势。秉要执本,有三点值得强调:第一是对检察工作的意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6年第16期。检察监督体系的五种机制中,除行政检察监督外,其他四种机制都有较长发展历程,也已具备较完备的规范和制度基础。
然而,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中也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活动。这可能会从根本上制约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后劲。
发表评论
留言: